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的标准是什么?

          三、各类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有哪些要求?

          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哪些内容?

          六、对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有何特殊规定?

          七、对于普通话水平测试有何规定?

          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有效期和适用范围?

          九、制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身体条件有何特殊规定?

          十一、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可以在哪一级学校使用?

          十二、什么人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十三、什么情况下丧失教师资格?

          十四、什么情况下撤销教师资格?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 中国公民;
    2.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3.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4.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5. 有教育教学能力;
    6.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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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的标准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部研究制定了《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这三个《准则》是教师资格申请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以及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参照标准。此外,还需要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有无犯罪记录等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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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教师法》规定,各类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条件分别为:

    1.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2.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应当视为不合格学历;

    3.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具有特殊技艺者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此项规定仅限于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不适用于其他种类教师资格;

    6.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目前,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公众对高质量教育需求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实行,部分省份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16号)要求,已提高了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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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有哪些要求?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试点的省份,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

    2.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等,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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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哪些内容?

    教师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后,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核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 综合素质: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及一定的文化素养;具有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

    2. 教育(保教)知识与能力:教育的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学生指导的知识和能力;管理班级的知识和能力。

    3. 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拟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与有效教学能力。

    4. 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主要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为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而进行研究活动的能力等等。 综合素质、教育(保教)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三项内容通过笔试的方式考核;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察一般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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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有何特殊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只需具备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查一般不作为必要条件。但其所在省份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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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于普通话测试水平有何特殊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二)项二款规定: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一般不对其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但其所在省份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不需要参加普通话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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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有效期和适用范围?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目前不设有效期,即长期有效。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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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制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各省份制定的体检标准和体检办法还参照了以下几个文件:

    1.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二〇〇三年三月三日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 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于二○一○年二月二十日颁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3. 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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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身体条件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行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的规定,对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除其他体检项目外,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具体检查办法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当地医疗卫生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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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可以在哪一级学校使用?

    《教师资格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2009年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通知》(教师【2009】2号),要求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目前有的省份根据文件规定,要求上岗教师持有与教学岗位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9号)第四十一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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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什么人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1.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的人员;
    2.丧失教师资格人员;
    3.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4. 受到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处罚不满3年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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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什么情况下丧失教师资格?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已经获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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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什么情况下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 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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